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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南医药学院招生章程

编辑:

2016-04-21

第五章 招生专业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六条 各专业收费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颁发湖南医药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解释权归学校招生就业处招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九条 学校以往招生工作的规定若有与本章程不一致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湖南医药学院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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