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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南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编辑:sx_haody

2015-05-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2015湖南师范大学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的校名全称为湖南师范大学,学校国标代码为10542,英文校名为“Hunan Normal University”。

第三条  我校位于全国历史文化名城 ——湖南省省会长沙市,注册地址为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36号,有校本部、桃花坪、南院、咸嘉湖、张公岭、马坡岭6个校区。

第四条  我校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主管,拥有哲、经、法、教、文、史、理、工、农、医、管、艺等12大学科门类的综合性师范大学,是国家 “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我校凭借雄厚的师资力量,坚实的科研基础以及独特的专业优势,培养各类高级人才,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和博士后流动站。本科生毕业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湖南师范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及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关于招生工作的决议,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工作方案,领导、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为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执行国家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党委制定的招生政策、规定;

2、组织进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调查研究;

3、根据学校的发展规模,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4、实事求是地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负责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2015年我校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30个省(市、区)计划招收5200人。所有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录取批次由各省(市、区)招生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原则与办法

第九条  我校招生工作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条 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相关省(区、市)招生计划数的110%。湖南省各科类提档比例不超过相应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3%。

第十一条  对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为依据,按分数优先的方式安排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我校认可各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并要求英语口试合格;日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者日语;俄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或者俄语;朝鲜语、法语专业不受语种限制。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但入校后我校非外语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

第十四条   武警国防生只招男生,护理学专业只招女生,其它各专业的录取不规定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经我校专项水平测试认定合格的高水平运动员(含一级运动员)按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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