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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编辑:sx_wangha

2017-06-07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考试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学:

为做好我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7年海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确保考试安全

考试安全是高考的生命线。各市县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考区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考试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市县教育局要全面加强高考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考试安全各项工作,确保考试安全,市县教育局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切实落实考试安全主体责任,要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高度重视招生考试队伍建设,结合当前考试安全的形势和特点,加强对涉考工作人员的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切实增强做好考试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有针对性地开展考务培训。要把试题试卷安全作为考试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评卷等全过程监督管理。要成立高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加强对舆情和应急事件的预判研判,细化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集体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响应、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快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高考各个环节万无一失。

二、强化管理,加强考试环境综合整治

各市县教育局要进一步强化市县招生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考试环境综合治理方面的作用,完善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综合治理考试环境。要联合公安、工信、工商、环保、住建、综治办等有关部门,继续深入开展“净化涉考网络环境”、“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考点周边环境”和“打击替考作弊”等四项专项行动。严密排查考试安全隐患,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重点打击利用无线电设备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替考和有组织的团伙舞弊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要加强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考生身份验证系统、作弊防控系统、考场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涉考法律法规;在考生诚信承诺书、考生须知等材料中增加相应法律条款内容,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省考试局、各高校和各市县教育局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确认、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审查、确认办法,加强报名资格、加分资格、专项计划报考资格以及特殊类型招生资格的审查工作。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切实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要严格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等类型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和公示工作,严禁弄虚作假,使好政策真正惠及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要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的考生信息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要按照“谁公开,谁负责信息审查”的原则,完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等环节的工作职责,确保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要及时回应和处理公众质疑的问题,建立健全舆论引导机制、虚假信息澄清机制和非法招生预警机制,切实把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监管,落实工作责任

要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省考试局要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各高校要完善招生章程,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章程中详细列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调整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重大事项实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学校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并监督招生考试工作,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加强第三方监督。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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