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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章程公布

编辑:sx_liujy

2016-05-10

序  言

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前身为1947年秋创办的文昌子文简易师范学校。下面是精品学习网整理的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章程,希望大家可以认真阅读。

1950年4月文昌解放后,学校由人民政府接管,1950年8月更名为“文昌县立师范学校”;1951年春改称为“文昌师范学校”,并面向全岛招生。1957年更名为“广东文昌师范学校”;海南建省后,1988年5月改为“海南文昌师范学校”。为适应特区建设对外语人才的需求,1993年9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将学校改为“海南外国语师范学校”,隶属海南省教育厅。根据海南高等教育发展需要,2003年6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同年12月经国家教育部备案公布,于2004年3月28日正式挂牌,海南外国语师范学校升格为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学院秉承“会通中外、德能双馨”的校训,依托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立足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积极探索构建现代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不断创新办学体制机制,致力于建设成为理念先进、特色鲜明、国内一流的高水平应用型外语类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具有学院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Hainan College of Foreign Studies),简称为外语学院(英文简称为:HNCFS)。

第三条  学院法定注册地为海南省文昌市教育路178号。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后自主调整办学场所。

第四条  学院是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学院的举办者为海南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为海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海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五条  学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积极为国家和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与智力支持。

第七条  学院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注重实践的要求,遵循“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的高职办学方针,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人文情怀、职业能力、外语特长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致力于发展成为应用型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成为以外语为特色的多专业领域应用研究平台。

第八条  学院立足于外语教学传统优势,坚持多语种、多专业、多方向协调发展,设立语言、旅游、财经商贸、文化艺术、公共管理与服务等专业类别,并根据国家战略、地方发展及学院办学需要依法调整学科专业。

第九条  学院实行开放办学,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和国际文化交流等,搭建中外文化沟通桥梁,打造国际化办学品牌,不断提升学院的国内外影响力。

第十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建立符合国情、省情与学院办学实际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院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核定办学规模;任命学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资产;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院办学条件,提供和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资金;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社会与学院关系。

第十三条  学院在法律法规和举办者、上级相关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当年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四)自主开展各种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教育合作等活动;

(六)自主建立健全学院办学质量监控管理体系;

(七)在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机构范围内,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教辅、科研、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

(九)根据学院办学实际,自主制定和实施各类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十)自主管理学生和教职工,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和教职工,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接受国家、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教学和办学标准;

(五)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各项基本职能,全面提高办学质量,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深化学院内部改革,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七)维护学院安全与稳定,建设平安校园;

(八)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确保办学效益;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专业设置和调整由相关教学单位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教学指导委员会评估,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党委会议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学院主要开展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历教育,同时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和国际学生教育等。

第十七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由学院提议,经全院教职工和学生充分讨论,学院党委会审议,并经审批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按期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学院党委对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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