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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黑龙江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编辑:sx_haody

2015-06-02

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15年黑龙江高考招生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是政府行为。各地招委、地方政府对高考工作负有组织领导和实施监管责任。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除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外,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条  高考的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拨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的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高考的基本原则是安全、公平、科学、规范。

第五条  高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外语听力光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

第六条  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各市(行署)、县(市、区) 招考办在省招考办领导下组织实施。教育部和省招考办设立教育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负责考试中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七条  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应根据省招考办规定和要求,进一步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招考办要配备与所承担的高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保守秘密,熟悉业务,工作认真,身体健康,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未发生违规和严重过失行为。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考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主考、监考、巡考、考务和保管试题人员等主要岗位须签订责任书后上岗。

第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专职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高考的,应回避接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答卷等涉密材料;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高考的,不得参加当次考试工作。

第三章  试题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一条  高考的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清样,省招考办负责印制。

第十二条  试题清样、试卷、答卷的交接、印制、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安全保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印制规范》《国家教育考试制卷监印规范》(教考试〔2014〕1号)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保密室必须取得保密、公安部门颁发的《准用证》方可启用。保密室启用前要清理与本次考试无关的物品。全程开启视频监控录像系统和红外线报警系统,并与省、市(行署)招考办的监控终端相连接,保证设备在考试期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保密室监控资料应保存到考试结束后半年。

第十四条  为确保试题安全、保密,在试卷封装袋外加封防伪透明塑料膜,考试时须在视频监控下当众启封。试题使用前,在运送、保管过程中发现塑料膜或题袋破损,对破损情况须做翔实记录,并第一时间报省招考办备案。

第十五条  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接到试题后,立即入保密室,在视频监控下清点各科试题两遍以上,检查封装是否完好,核查数量是否准确,并将清点情况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至省招考办。试题须按考试时间、科目、使用试题、备用试题分别放入保密柜,标注(有塑料膜的在塑料膜上标注)考区、考点后上锁、密封,严禁将试题放在保密柜外。

第十六条  试题进入保密室后,各级招考办应派4人以上(含公安或武警)24小时昼夜值守,视频监控系统覆盖全程,覆盖内外间,不留死角,并实行监控录像6小时回放制度(每隔6个小时回放检查前6小时录像资料)。保密室值班电话应在考前通报上下级招考办。严格履行试题交接手续,翔实记录进出保密室人员的情况。遇有失密、泄密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招考办。各市(行署)招考办负责网上巡查所属县(市、区)招考办保密室,省招考办负责网上巡查全省各市(行署)、县(市、区)招考办保密室。

第十七条  试题开考一科送返一科,须在开考前50分钟由公安或武警押送到考点。试题运达考点后立即进入有视频监控的考务办公室,清点无误后,放入铁卷柜内,并向考区报平安。考试时不能一科一取试题的考区,须报省招考办批准,存放在有视频监控录像的保管室内。考务办公室有试题(含备用题)期间,室内不能少于3人(招考办干部1人、考点1人、公安或武警1人)专门负责看管试题,无关人员禁止靠近存放试题的铁卷柜。考点分发试题时,视频监控系统必须全程记录分发试题情况,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派专人负责现场监督,并将情况逐级上报省招考办。

第十八条  运送试卷的车辆必须加装车载监控系统,确保省招考办实时监控到试卷运送全过程。

试卷保管、分发场所必须安装2个以上摄像头,进行全程全方位、无死角监控录像。参加试卷整理的人员必须由招考办的正式在编人员组成。试卷整理场所要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制度,试卷整理人员须接受违禁物品检查,与整理试卷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带入试卷整理场所。所有人员在整理试卷工作全过程中不得单独离开试卷整理现场,进出场所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试卷保管、运送、分发环节的视频监控录像必须实行回放查看和报告制度。按试卷保管、运送、分发环节监控录像回放工作要求(见附1)如实填写监控录像回放情况记录表(见附2),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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