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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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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68.市、县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⑴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负责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前教育、组织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考生资格认证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⑶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⑷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⑸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⑹各市、县招委办事机构应设高考咨询专门场所,固定专门人员负责高考录取的信息发布和政策咨询工作,及时受理考生来信、来访。

69.高校应按规定成立由校长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设备设施等。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⑴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⑶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⑷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⑸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⑹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⑺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省教育考试院;

⑻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⑼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⑽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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