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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河北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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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6

65.各高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要组织人员严格审查,认真审核学生录取通知书、《准考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或人事档案),有条件的院校可以借助指纹仪、身份证识别仪等高科技设备核实考生身份。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新生,高校要组织专家组开展入学专业复测和复核,对于专业测试不达标、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情况,要认真核实确认。一经查实属替考、违规录取、冒名顶替入学等违规情况的新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不予学籍电子注册,并报告有关部门倒查追责。

高校将舞弊考生的处理结果公示并于当年11月底之前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对于复查不认真和庇护舞弊考生的,一经查出,追究有关复查人的责任。

十四、招生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66.省、市、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考试院)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等。

67.省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⑴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⑵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⑶汇总高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⑷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⑸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⑹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⑺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⑻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⑼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⑽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⑾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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