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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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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设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此后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院成立由校长、纪委书记、监察处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额制定2016年面向省内外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费标准以物价局核定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开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考生还须有省联考、统考合格成绩)为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一条 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的考生,只有当省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武汉城市职业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

第十二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整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三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四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在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同批次投档分数线以上、填报我校第一志愿并已投档的专业合格考生中,艺术类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6:4比例折算合成分[计算公式:(专业成绩×百分之六十+文化成绩×百分之四十)×2],体育类专业按(专业成绩×百分之七十五+文化成绩×百分之五十)的计算公式,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报考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面试,面试合格考生方可填报该专业。报考学校师范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男生身高165cm、女生身高155cm以上;报考学校酒店管理专业的考生要求无传染病,男生身高170cm、女生身高160cm以上。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专业面向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招收的35名新生,第一年在博州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后两年在校本部学习。

第十九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各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在接到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需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我校书面同意而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具体报到要求见2016年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新生报到须知。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手册》、《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设有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6年武汉城市职业学院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武汉城市职业学院高职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与以前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有关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http://www.whcvc.edu.cn

电话: 027-81805555 81805009 87758117 邮编:430064

传真: 027-81805046

地址:武汉市洪山区野芷湖西路10号(北校区)

武汉市洪山区南李路83号 (南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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