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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湖北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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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

第五章 新生入学及其它

第二十四条 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办理请假手续。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以及有文件规定应交纳的费用等。具体收费标准按湖北省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体检等情况复查不合格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为更好满足学生的兴趣爱好和自由发展需要,根据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校分别为一年级学生在第一学期末、二年级学生在第三学期末提供2次转专业机会,符合条件者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为辅完善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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