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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西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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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2

(十六)招收保送生。

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招收保送生资格的普通高校可招收保送生。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以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公布的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名单为准。具有保送生资格的学生可以向有关高校自荐。被高校拟定为保送生对象的学生,须到户口所在的县、市招生办公室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登记表》,按一式三份填写、签章完毕后直接寄送一份给拟录高校,并同时寄送一份给广西招生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处,另一份存户口所在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

自治区级优秀学生不再具有保送资格,其余保送生资格、招收保送生的办法、程序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深入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改革, 2016年我区继续开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具体为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和高等职业院校对口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招生。

由招生院校在高考统考前组织单独考试招生,制定考生报名办法、报考条件、选拔办法、成绩发布方式、录取原则和程序、排序方式和专业安排规则等内容并公布给考生。选拔原则上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中职学校毕业生进行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进行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可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

报考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必须参加我区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并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单独考试,考试合格的考生须在广西招生考试院的“普通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填报相应招生形式的志愿,由广西招生考试院投档录取。一经录取,不能退档换录,不再参加后续其他批次录取。

(十八)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十九)普通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准。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录取名册,加盖广西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规范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二十)考生可通过广西招生考试院网 (http://www.gxeea.cn)和高校所提供的途径查询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报广西招生考试院。

(二十一)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十、信息公开公示

(一)各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各普通高校、中学必须公开有关招生信息。

广西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广西高考统考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的投档分数线、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等。

各市、县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高考报名名单、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高等学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二)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相关佐证材料、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包括评委、裁判)、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三)广西招生考试院和普通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市、县级招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四)各级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各普通高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开招生考试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地址,并按照国家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

十一、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二、附则

(一)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试点的院校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办法,按教育部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 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军事、公安院校和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招生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农村考生界定办法。

我区正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规定的批复》(国函〔2008〕60号)有关要求,以及广西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广西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属性代码(15位)》(详见:http://www.gxtj.gov.cn/zdbz/tjbz/xzqhdm/201503/t20150318_54468.html),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属性代码(15位)中最后3位所表示的意义为:111表示主城区,112表示城乡结合区,121表示镇中心区,122表示镇乡结合区,123表示特殊区域,210表示乡中心区,220表示村庄。把其中的112城乡结合区、122镇乡结合区、210乡中心区和220村庄界定为农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加分等延迟兑现型照顾政策的农村考生界定按原界定结果执行。

(四)各市级招委会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备案。

(五)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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