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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5年广西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

编辑:

2014-11-07

八、终检医院和复检申请。

(一)终检医院: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指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为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并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二)复检申请: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和有关中学有义务在考生阅知体检结果时,对考生进行相应指导。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提出复检申请。申请复检的考生必须按时到当地招生办领取并填写《体检复检申请表》。填写后交当地招生办,招生办在《体检复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公章后汇总至各地级市考试院(招生办),各地级市考试院(招生办)于2015年4月20日前将《体检复检申请表》上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经批准后考生持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复检,复检时间安排在4月中下旬进行,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须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体检复检申请表》结论填写后汇总并移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考生复检费用自理。

(三)转氨酶不正常的判定及处理。

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的说明,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含2倍),应当进行B超复查。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应当提醒转氨酶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标准为40 IU/L)2倍以上(含2倍)的考生,在当地同一高考体检医院进行再次检查,对于再次检查的结论,仍有异议的考生,需按(二)的工作程序填报参加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体检复检,复检项目为B超复查。

(四)为减轻考生复检的负担,各市、县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应当为对体检结论提出异议的考生安排再次检查的机会,特别是身高、体重、视力、色觉、血压等项目,原则上不在终检医院安排复检。

附件:(点击查看)

1.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2.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

3. 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

4. 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

5. 二○一五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格检查表

6. 体检复检申请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1月4日

以上就是精品学习网的编辑为各位考生带来的关于做好2015年广西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希望给各位考生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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