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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参加高考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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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3

第四章 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管理和服务制度,切实加强随迁子女考生报考资格审核,严格规范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全力维护我省招生考试的良好秩序。

第十六条 需在我省参加高考的随迁子女,应当在高考报名前向就学所在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汇总,并分送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公安、教育等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根据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的准入条件,认真做好审核、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各职能部门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名单反馈回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各职能部门的审核结果确定报考名单,所确定的报考名单由学籍所在中学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并经审定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办理报考手续。

第十八条 各地要积极建立“网上”办公工作机制,加强进城务工人员相关信息管理、互通,简化随迁子女报考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随迁子女报考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稳定职业的审核和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年限的认定工作,参加社会保险累计年限的计算截止时间为其随迁子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进城务工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一)在我省范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了就业登记;

(二)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合法个体经营或其它商业活动。

第二十条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具体负责进城务工人员持有我省居住证年限、身份证和户籍情况的审核、认定工作。进城务工人员须持有我省的居住证,其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具体负责对进城务工人员居住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工作。进城务工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认定为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一)在我省拥有自有住房的(具有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等之一);

(二)在我省合法租赁住房的(具有有效期内且已在县级以上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或房屋所在地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及其他授权办理备案机构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教育局具体负责随迁子女在我省连续就学年限和学籍的审核、认定工作。随迁子女就读中职学校在我省报名参加高等职业学院招收中职学校毕业生招生考试须具有我省中职学校3年完整学籍,随迁子女就读普通高中在我省参加高考须在我省参加中考并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第二十三条 进城务工人员就业地和居住地不同,其随迁子女符合学籍报考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由居住地房屋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相关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协助办理审核手续。

第五章 录取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符合参加高考升学考试准入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按要求办理报名手续在我省参加高考的,与我省户籍考生同等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参加高考升学考试准入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经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同意,高考可在我省借考。在我省借考的随迁子女,须在高考规定时间办理相应手续,须回到户籍所在省(区、市)参加录取,具体录取要求和标准由户籍所在地省级招生办公室确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深入细致地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切实发挥好服务保障作用,确保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平稳实施,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

第二十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居住和流动趋势,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的变动和随迁子女的就学等实际情况,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充分挖掘办学潜力,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创造条件。

第二十八条 各级招生委员会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对符合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做好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招生计划公布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对不符合在我省参加高考条件的随迁子女,要加强与流出地的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政策的宣传,实事求是地将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和操作程序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发布,为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提供有效的政策解读和咨询指导,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环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教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出现未作规定和细化的有关事项,由省教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表(点击下载)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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