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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重庆高考政策-高考录取政策

编辑:sx_haody

2015-06-06

2015重庆高考政策相关近日在由重庆教育考试院发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小编节选了关于2015重庆高考录取政策内容便于考生查询,详情如下:

三十二、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委统一领导,成立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庆市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具体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三十三、普通高校在渝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市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即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情况下,由招生学校自行确定是否录取以及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进行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有关高校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做好准备、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网上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四、普通高校本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4科划线,专科按照语文、数学、外语3科划线;对口高职本科文化素质按照语文、数学、英语3科划线,专业综合按科类分别划线,专科文化素质按照语文、数学2科划线,专业综合按科类划线。参加对口高职招生的考生,在文化素质和专业综合双上线后,两项成绩相加按总成绩排序投档、录取。

三十五、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在投档前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情况,在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根据在我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我市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按高校的调档要求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并负责向社会公布各高校实际招生计划数和录取分数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高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若有特殊要求,由招生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

在投档时,平行志愿投档数按照计划数乘以调档比例计算,若遇小数按照进一法取整确定。

三十六、普通高校各批次录取顺序为:本科提前批录取院校;贫困定向本科;自主招生(包含高校原自主选拔录取招生、面向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和试点学院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市属本一批农村学生专项计划;重点本科预科;本科第二批录取院校;一般本科预科;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应用本科计划、独立学院、民办院校的本科计划);本科第三批预科;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高职专科层次的公安、空乘、空保、航海等有特殊要求的院校计划);高职专科一段录取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独立学院和民办本科院校的高职专科计划,国家级示范及骨干高职院校、参与高职单招院校的录取专业、普通专科院校以及经批准纳入本批次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计划);高职专科二段录取院校(高职院校的高职专科计划)。

在录取过程中所有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按规定时间通过网上进行二次征集志愿。

三十七、顺序志愿的投档原则为:在志愿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投档,总分(统考成绩+附加分)相同考生全部投档;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为:在分数优先的前提下,按照志愿顺序进行投档,本科批次总分(统考成绩+附加分)相同情况下,依次比较综合、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投档,专批批次总分(统考成绩+附加分)相同考生全部投档。军队院校招生和国防生招生同分数投档按相关文件执行。

三十八、各普通高校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投档以及录取新生名单未经重庆市录取领导小组审批,均属违规招生,其录取结果无效。

三十九、未经教育部批准和未在招生章程上公布,高校不得在录取时限定男女生比例和外语语种以及其他要求。

四十、对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十一、普通高校在渝招生本科层次不进行补录,市属高校高职专科层次原则上在新生报到后,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提出补录申请,经录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补录。

四十二、2015年1月1日前,获得以下6个项目证书、荣誉的高中毕业生,报考普通文、理科,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报考艺术、体育类不加分。考生同时拥有多项项目时,照顾分值不得累加。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2015年1月1日后,获得这6个项目证书、荣誉的高中毕业生,高考时不再享受加分。

(一)应届高中毕业考生按万分之一比例评选,受市教委表彰的市级优秀学生;

(二)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获国家级、省(市)级表彰,经市教委认定);

(三)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并获奖者;

(四)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五)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六)应届高中毕业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全国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以及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举办的全国中学生运动会(参加片区、单项邀请赛等除外)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健美操9个项目获集体、单项前六名(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或参加以上比赛及项目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市教委统一组织测试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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