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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初中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项目管理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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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

第四章 活动实施与评价

第十三条 开发运行初中实践活动管理服务平台(http://kfsj。bjedu。cn,以下简称网络平台),承担开放科学活动管理功能。学生、教师通过网络平台预约活动项目,记录、评价活动情况;区教委、学校通过网络平台监控、分析学生参加活动情况;资源单位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活动项目发布、考勤、任务单上传等工作。

第十四条 资源单位要建立专门团队和工作机制,在师资、场地、设备设施和材料等方面精心准备,安排专人做好学校、学生活动咨询,做好活动实施、管理和改进,确保活动高质量实施。资源单位应始终将安全放在活动的首要位置,严格按照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活动,做好安全预案和应急预案,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学生参加活动安全。

第十五条 开放科学活动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实施:

自主选课。资源单位按照要求在网络平台发布活动课程,学生根据兴趣自主选择,每次参加活动学生来自不同区、学校,单个项目每次活动一般不超过30人。活动时间主要为周末、假期。

送课到校。资源单位按照要求在网络平台发布活动课程,学校管理教师在征求学生意愿基础上,统一为学生预约活动,一般应打乱原班级建制组织活动,单个项目每次活动一般不超过30人。资源单位组织师资,携带设备、材料,到学校为学生提供活动服务,活动时间由学校和资源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开放科学活动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开学初至寒暑假开始后第一周。

第十七条 为培养学生团队合作能力,每个活动项目均应开设一定数量的自主选课类型活动。为保证资源丰富性和多元性,学生每学年参加同一资源单位活动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一活动项目不得重复参加。为让学生能够和不同班级、学校的同学交流学习,原则上一次活动中来自同学校同班级的学生人数不超过6人。鼓励资源单位在郊区设立活动场所,开设自主选课类型活动。

第十八条 特殊教育学生、中途由外地转入北京学生或其它由于不可抗力无法按要求参加开放科学活动的学生,应采取后继学期补课的方式补足活动分数。如确实无法按要求完成开放科学活动任务,可以采取校本科学实践活动替代的方式补足活动分数,由所在学校申报,区、市两级认定。

第十九条 资源单位要严格保证活动时间和质量,不得安排商业性内容,不得干预学生选课。资源单位要指导学生完成任务单设置的活动任务,完整体现学生合作探究全过程。

第二十条 活动结束后,学校要督促学生、教师实事求是对活动进行网上评价。工作小组按照学生网上评价、教师网上评价、督查评价等情况定期对资源单位、活动项目进行动态评估。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放科学活动项目经费包括实施经费和管理经费两部分。

实施经费用于支持资源单位提供活动服务,按照活动项目评定级别、实施费用标准、活动实施质量、服务人次据实核算。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资源单位,每学期活动结束后由各区教委与资源单位据实结算实施经费。通过承担市教委下达工作任务确定的资源单位,纳入各区财政预算管理。实施经费原则上由市级财政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方式给予各区资金补助。

管理经费用于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实施管理、网络平台开发运维、开展研究等工作,纳入市教委年度部门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放科学活动每人次实施经费标准按照两类三级划分,一类为财政供养单位,分为275元、241元、194元三级;二类为非财政供养单位,分为334元、291元、234元三级。

对于到延庆、密云、平谷、怀柔以及河北迁安首钢矿业公司职工子弟学校等地送课到校活动,按照每次活动每人次35元给予交通补贴。

第二十三条 对资源单位申报的活动项目,综合考虑成本、质量等因素,评审确定具体实施经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评审确定的活动项目实施经费标准基础上,向下设定约10%浮动区间(30元)。每学期活动实施结束后,根据每个活动项目实施质量确定具体支付标准。

实施质量由工作小组动态评估确定,计算原则如下:动态评估分数=学生评价平均值×80%+学校评价平均值×20%。在动态评估最高分和最低分之间分出四个等次,各等次分别相差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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