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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级政治教案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编辑:sx_chenj

2013-10-30

兴趣可以使人集中注意,如果要让学生感兴趣,教师就要饱含情感。精品学习网编辑了八年级政治教案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欢迎阅读!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社会管理秩序的含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有关规定。

过程与方法:

通过阅读教材,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运用“以案说法”,培养学生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通过案例分析和条例有关规定的讲解,培养学生的比较、分析能力、辩证思考问题的能力,分清什么对、什么错,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培养学生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教育学生克服小毛病,防止失足、违法。培养学生的主人翁责任感,疾恶如仇,与之斗争。

教学建议

重点分析:

有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规定是本框的教学重点。学法总要知些法,这是依法办事的前提。只有知道条例的具体规定,才能在公共生活中按条例去办。因此,对于条例中的规定,应作为重点来处理。

难点分析:

分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本框的教学难点。本框教材着重讲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规定,但也与刑法有关。罪与非罪,受行政处罚还是刑罚处罚,有严格的界限。这个问题对于学生来说,理解起来有一定难度。教师要通过教学,让学生明白道理,学会判断,找到行为的准绳。

教法建议:

(1)注意“读”和“议”的作用。教材的内容比较浅显,有的还专门作出解释或提供例证,因此可读性较强。建议教师在教学中注意培养学生阅读教材的能力。

(2)在教学中,还可以运用“以案说法”的教学方法,通过案例理解法理,掌握法律条文。

(3)注意使用教材上的小栏目。小栏目的设计或多或少有其特定的启发作用,运用好小栏目,引导学生思考议论,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

教学设计示例

教学过程:

复习导入:上节课我们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内容,这节课我们来了解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内容。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板书)

一、 社会管理秩序需要法律来维护(板书)

1、 社会管理秩序的含义(板书)

2、 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两个方面(板书)

请同学们认真阅读第29页到第30页的内容,并准备回答以下问题。

(可将学生分为六个组,在阅读完指定内容后,由老师任意抽选回答问题。本组回答不出,其他组可以抢答。运用这种方法可以提高学生的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在愉快而又激烈的竞争中,强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1、 什么是社会管理秩序?法律为什么要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包括哪些内容?

2、 结合书上第30页的案例和下面的案例,分析如果管理者不受法律约束,将导致什么结果?

2000年5月22日近中午时分,尖峰镇山道村农民李关念和麦亚省两人包了辆车,运输自家产的腰果去东方市板桥镇卖。车开出1公里左右,突然后面追来一辆吉普车,将他们拦住,领头的是县司法局副局长洪清贵,他掏出手枪,喝令他们把车开到尖峰镇腰果场。过磅后,腰果场的保安把腰果搬进仓库。洪清贵令县司法局干部王胜文用一张白纸开了收据,收据上写着“现没收到李关念和麦亚省的腰果35包,毛重为2547斤”,落款为“乐东县委工作组”,收据没写明没收理由。接着洪清贵又以货车非法营运为由,扣下车辆证件,并要罚款1000元。经过讨价还价,李关念交了200元,货车才得以放行。

事后,尖峰镇委书记陈海东、镇长刘征强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县司法局说明李关念和麦亚省的腰果属自产自销产品,要求县司法局和洪清贵归还农民腰果。李、麦两人也到县司法局和县贸易局去说明情况,洪清贵不仅不归还,还说“你们的腰果有一部分是其他农民盗窃来的”,并擅自把没收的2547斤腰果卖掉,钱留在自己手里。洪清贵的所作所为经新闻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检察院审查起诉处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指出,司法局没有行政处罚权,洪清贵作为县司法局的副局长,带人上路拦车,没收农民腰果,处罚货运车辆,完全是违法行为。群众纷纷责问:“这与土匪有什么区别?”

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乐东县委最近派县纪检部门进行调查,证实了洪清贵带人拦车没收农民自产腰果一事,乐东县也不存在“县委工作组”这样的机构。

日前,乐东县委作出决定:免去洪清贵县司法局副局长职务,调离县司法部门,并给予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一级工资的处分。

学生回答:社会管理秩序,是指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及秩序。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是我国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因为只有在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下,人们才能各安其位,各司其职,保持政令畅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包括对文物的管理,对公用设施的管理,对毒品的管理等等。我国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就要同时规范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为,使双方都按法律的规定行事。如果管理者不受约束,利用手中的权利为所欲为,不仅会给社会造成损失,也会破坏管理者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直接导致公众对他们的不信任甚至产生抵触心理。这样,不只社会管理秩序被破坏了,法律的尊严与威慑力也打了折扣。因此,这就要求管理者依法行政,被管理者依法做事,依法律己,依法服从管理。如果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那么他的行为就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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