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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教版初三政治第二单元知识点:人民当家作主

编辑:sx_chenjp

201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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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的产生: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

(2)国家的本质: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阶级性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3)国家性质(国体)的决定因素:统治阶级的阶级性质决定着国家性质,从根本上决定国家性质的是其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在于它与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不同,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体现在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上。

(1)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1]民主权利的广泛性:(主要是各种权利)。[2]民主主体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人民)。

(2)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

民主与专政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只适用于人民内部,专政则适用于敌对势力。民主与专政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1〉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准则

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这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含义: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2]意义: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使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3]法律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政治自由

[1]基本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意义:人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3]保障:公民有出版的自由,但不得出版非法的出版物;公民有结社的自由,但禁止成立非法组织;公民有有限示威的权利,但不得从事法律禁止的的事情,不得扰乱公共生活。

[自由是相对的、具体的、有条件的,超越法律的自由都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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