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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01-01
1 结婚公证
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必须是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婚姻关系,包括:
⑴ 经合法手续登记的婚姻;
⑵ 1950年婚姻法发颁布前建立的婚姻。
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当事人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⑴ 结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⑵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结婚时间、地点、方式;
⑶ 结婚证遗失的由双方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信,可以办理夫妻关系公证;
⑷ 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
⑸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2 未婚公证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a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b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现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止未曾登记结婚。已离境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原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在中国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c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3 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a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b 离婚证书或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判决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决书已生效的裁定证明);
c 申请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内容包括: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经XX部门登记(或调解、判决)离婚(或XXX于X年X月X日因何原因在何地死亡),XXX至X年X月X日未再登记结婚。(已经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
d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明。
工作经历公证
工作经历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某段时间内,在某地、某单位从事某种工作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
工作经历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具有涉外公证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工作经历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 、 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及其复印件;
2、 当事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组织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工作经历的信函;
3 、 当事人需证明其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职称的,应提交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4 、 当事人如需证明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应提供有效的资格证明;
5、 当事人如需对其兼职的工作经历进行证明,应提供兼职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6 、 在北京工作的外地当事人申请工作经历公证,可由其工作单位代为申请,如本人申请,除提供以上所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暂住证;
7 、 应提供与办证数量相应的(比办证数量多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若干;
8、 代办公证的代办人还应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声明书公证
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公民、法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
声明是本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声明人应亲自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他人代理。
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 本人身份证件;法人申办,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 草拟的声明书。当事人书写有困难的,公证员可为其代写;
3 与声明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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