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交易辅导:证券登记

2013-09-11 11:05:2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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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证券登记按证券种类可以划分为股份登记、基金登记和债券登记等,按性质划分可以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等。

(一)初始登记

已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前,证券发行人应当在登记结算公司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证券的初始登记。证券初始登记包括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登记、权证发行登记、基金募集登记、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登记、记账式国债发行登记以及股票增发登记、配股登记、基金扩募登记等。

(二)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指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执行并确认记名证券过户的行为。具体做法是以账户划转的方式在投资者或账户之间的转移,并相应更改股东名册或债权人名册。

变更登记包括证券过户登记和其他变更登记。

1.证券过户登记。证券过户登记按照引发变更登记需求的不同可以分为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过户登记和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

(1)集中交易过户登记是指记名证券交易后,证券从出让人账户转移到受让人账户,从而完成证券登记变更的过程。即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登记结算公司根据证券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集中交易过户登记。

(2)非交易过户登记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因股份协议转让、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赠与、财产分割、公司购并、公司回购股份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而发生的记名证券在出让人、受让人或账户之间的登记变更过程。 2.其他变更登记。其他变更登记包括证券司法冻结、质押、权证创设与注销、权证行权、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购或赎回等引起的变更登记。

(三)退出登记 股票终止上市后,股票发行人或其代办机构应当及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的退出登记手续,按规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应当办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登记手续。

债券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的,其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服务业务自动终止,视同债券发行人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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