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与承销精讲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2013-03-17 20:26:2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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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设立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原则:

1.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登记机关报经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机关报经批准及证券监管机构核准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2005年10月27日《公司法》修订)

例题: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起人应认购公司发行的( )。

A.全部股份 B.50%股份 C.60%股份 D.一部分股份

(三)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发起设立: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剩余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

募集设立: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5%,一般不得抽回资本。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6.公司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四)设立程序

1.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

2.制定公司章程;

3.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保留期为6个月

4.申请与核准:中国证监会核准

5.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股份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分为记名股票、无记名股票;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方式的股份认购: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

7.设立登记并公告: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8.发放股票

例题: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可通过特许经营权作价出资。( )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1.发起人的概念

2.发起人的资格

3.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一)公司章程的性质:

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及运营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自治规范。效力起始于公司成立,终止于公司被依法核准注销

2.对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拟订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1.章程记载内容分为必须记载的必要记载和公司决定记载的任意记载

2.《公司法》中12条必须记载的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1.公司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况:

⑴《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⑵公司的情况分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⑶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2.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1.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上有所不同:

2.股权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4.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

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二)变更要求:

1.变更符合变更后对象的设立条件

2.债权、债务的继承

3.股本总额与净资产额的比较,以及增加资本共开发新股份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一)资本的含义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注册资本,由股东认购或公司募足的股款构成,其基本构成单位是股份,所以也成为股份资本或股本。

(二)资本的“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具有确定性。我国目前遵循的是法定资本制的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努力保持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

3.资本不变原则:除依法定程序外,公司资本总额不得变动

(三)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1.增资减资均应修改章程,经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增资:公众发股、特定发股、股东配股、股东分红

减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报纸公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一)股份的含义和特点

1.含义: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2.特点: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可转让性

(二)股份的分、收回、设质和注销

1.股份的分派: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派给认购人。

2.股份的收回:无偿收回和有偿收回

3.股份的设质:指将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质押,设定质权。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4.股份的注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券

1.含义: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预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与一般公司债务相比所具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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