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2013-10-11 15:26:47 字体放大:  

(四)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1)财政存款专营原则。

(2)强制存入原则。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限制支出原则。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此外,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存款、利率及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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