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三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2013-10-11 15:19:36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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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

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机关是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关发给批准证书。

(3)办理工商登记。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 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投资总额
(美元)

注册资金/
投资总额

特殊规定

≤300万

﹥7/10

 

300万~1000万

﹥1/2

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1000万~3000万

﹥2/5

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000万

﹥1/3

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考题·单选题】某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某公司股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定的规定,该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最高应为()万美元。(2011年考题)

A.1 000B.1 400

C.1 750D.2 10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 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700×2.5=1 750)。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

(1)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2)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 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3)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且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4)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

(5)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6)凡是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 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7)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