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2013-10-11 14:12:18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题·判断题】公司董事从事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为董事的职责。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主要经营服装销售业务,方某系该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任职期间,方某利用职务便利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服装销售合同,将乙公司的一批服装卖给丙公司,方某从中获得一笔报酬。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与甲公司无关,甲公司无权提出异议

B.违反法定义务,其代理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无效,该批服装应由甲公司优先购买

C.违反法定义务,方某获得的报酬应当归甲公司所有

D.违反法定义务,甲公司可依法定程序罢免方某,但方某获得的报酬归自己所有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董事的义务。公司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其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经过精品学习网的细心搜集和整理,关于“2013中级经济法第二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的内容已经完整呈现给大家,小编祝愿各位考生经过学习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

相关推荐:

201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清算

2013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