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2013-10-11 14:07:30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法律对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1)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①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发起方式,出资期限与有限公司相同)。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实际收到作为公司股本的财产总额,已由股东认购但实际并未缴纳的部分,不得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中。(募集方式,必须是“实收”,不得分期缴纳)

(2)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1)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还应当经有其他认股人参加的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考题·单选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规定的是()。(2010年)

A.甲公司注册资本拟为人民币300万元

B.乙公司由一名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总额的35%,其余股份拟全部向特定对象募集

C.丙公司的全部5名发起人均为外国人,其中3人长期定居北京

D.丁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分期缴纳,拟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1)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选项A错误;(2)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200人;选项B错误;(3)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分期出资;选项D错误。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

(1)发起人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
(2)缴纳出资。发起人不是以货币出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4)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

(1)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4)申请设立登记。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创立大会作出不设立公司决议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募集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2011年)

A.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B.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C.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D.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例题·多选题】甲、乙、丙准备注册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下列情形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采取发起设立方式,首次出资1500万元

B.采取发起设立方式,首次出资1750万元

C.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1500万元

D.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1750万元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选项C发起人认购数额不足35%。

(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的责任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述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还规定了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例题·单选题】甲、乙等八家企业筹划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甲企业作为出资的厂房需要装修。于是,由乙企业负责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处,专门定作了一批装饰材料,价值140万元。如果公司无法成立,承担140万元装饰材料费的方案正确的是()。

A.甲企业承担

B.乙企业承担

C.全体发起人连带承担

D.全体发起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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