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第1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2013-10-11 13:48:04 字体放大:  

精品学习网为广大参加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整理了“2013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第1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希望这篇文章能够为广大考生的复习备战提供有用的知识,具体内容如下: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是历年考试中最重要的一章,近几年考试中均出现了主观性试题,因此考生在复习时要对本章内容有高度的重视,学习中尽量多花费一些时间和精力。本章重要的考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制度;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条件)等。

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1.依法设立

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设立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且要求公司有利润时应当分配给股东。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因此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

4.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500万元,甲公司对乙企业负有1000万元的合同债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仅以500万元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B.甲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C.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由全体股东清偿

D.如果甲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不再清偿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无限公司。
(4)两合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1)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
(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1)母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总公司与分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相关考点】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的分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份货物买卖合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其责任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6年)

A.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B.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独立承担

C.该合同有效,其民事责任由分公司承担,甲公司负补充责任

D.该合同无效,甲公司和分公司均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分公司的法律地位。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考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分公司法律地位的说法中,正确的有()。(2008年)

A.分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B.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分公司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D.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分公司的性质。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因此选项A、B是错误的。

二、公司法的概念与性质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公司法人财产权

1.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指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投资,或者占用、支配公司的资金、财产。

2.担保的限制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的限额。

(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经过精品学习网的细心搜集和整理,关于“2013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第1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的内容已经完整呈现给大家,小编祝愿各位考生经过学习能够取得优异的成绩。

相关推荐:

201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清算

2013经济法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2013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合伙人的出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