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7节财产租赁所得

2013-11-23 15:45:04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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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7节财产租赁所得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收入-800)×20%:(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②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收入×(1-20%)×20%

注意: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税费包括营业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建税的税率7%\5%\1%、房产税的税率4%、教育费附加的税率3%)。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在以后扣除)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800元或20%

5.适用税率:20%。个人按市场价出租居民住房,税率10%

6.公式:每次收入不超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费-修缮费用(800为限)-800(费用额)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税费-修缮费用)×(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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