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2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13-11-23 14:26:2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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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法二第二章第2节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着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着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赔款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4.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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