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冲刺:企业商标法律实务

2013-10-15 11:52:49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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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与商标权

1.商标

按商标的构成要素划分,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和非形象商标等;按商标使用者的情况划分,商标可以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集体商标;按商标的用途划分,又有营业商标、等级商标和证明商标等;按商标使用对象划分,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2.注册商标

我国注册商标的种类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3.商标权

商标专用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和处分注册商标的权利;二是禁止他人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

(二)商标法及其基本原则

1.保护商标专用权与维护消费者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2.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原则

3.申请在先原则

2个或2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自愿注册原则

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实行强制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5.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商标统一由商标局审查、核准注册;而商标使用管理则由县级以止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

6.国民待遇原则

7.优先权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国外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三)商标权的取得

1.申请注册商标的条件

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必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和权利完整性。

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更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问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上述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能注册。

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犯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则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也不能注册和使用。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能注册和使用。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能注册,也不能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2.商标注册的原则

商标注册的原则包括注册原则、自愿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优先权原则。

3.商标注册的程序

商标注册的程序包括按商品分类表提出申请、确定申请日、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与核准。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商标注册不能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商标局接到商标注册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2个或者2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还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如果没有异议的,则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还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裁定自然生效。

经过裁定,如果异议不能成立,商标局则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从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异议成立,商标局则不予以核准注册。

(四)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法律特征包括:超越注册范围的禁止权、超越先申请原则的注册权。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五)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1.注册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如果注册商标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使用,则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如果未能提出申请,商标法规定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

如果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则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权的续展没有次数的限制。每次续展注册的确效期为10年。

2.注册商标的转让

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严地。

(六)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禁用标志以及使用地名的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汪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商标法关于申请注册商标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的规定,或者违反关于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违法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规定,或者违反关于注册使用含有地理标志商标的规定,或者违反关于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除上述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甲请裁定。

(七)商标使用与管理

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如果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或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或者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应当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如果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可以目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下列行为,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处理时,如果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是,人民法院对此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则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没有起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九)企业商标战略的运用

根据商标种类,企业商标战略可以划分为联合商标战略、防御商标战略。根据商标的程序,企业商标战略可以划分为商标选择战略、商标注册战略、商标使用战略、商标保护战略、商标宣传战略、名牌商标战略。

重视商标的设计与选择:要具有显著性;要避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要遵守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要避免与其他国家法律的规定和国际公约的规定相冲突。

重视商标的注册工作:及时注册,预防"抢注",对于企业的关键核心产品或服务,企业可以采取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方法来进行保护。有的放矢地进行国际注册,并充分利用条约。目前最简便、最省时、最省力的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在适用范围上仍有相当大的局限性,这主要是因为很多发达国家没有参加,成员国以发展中国家为主。

重视其他方法的取得:通过商标许可方式取得注册商标使用权;通过转让方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该注册商标将有被撤销的可能。通过收购、并购等方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使用权)。

获得驰名商标的技巧:现在我国有两种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一种是通过国家商标局来认定;另一种是通过法院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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