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冲刺: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2013-10-15 11:46:30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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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行业准入制度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全部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商投资企业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合营企业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组织形式可为法人或者非法人形式。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合作企业的解散;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按照下列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经财政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合作企业因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解散:合作期限届满;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3.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外资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出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日内缴清。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低于税后利润的10%,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以不再提取。

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三资企业最大的区别是其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且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少数股东一般不具有法定否定权,2/3以上的投票权即可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5.外商投资性公司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 000万美元,或者;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 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1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 00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出资不低于3 000万美元,其余部分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5年内缴清。

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 000万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4倍。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其贷款额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额的6倍。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三)外商投资审批制度

鼓励许可类项目,投资总额5亿美元或以上的由国务院进项项目审批,投资总额1亿美元或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进行项目审批,其余由地方发改委审批。限制类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或以上的由国务院进项项目审批,投资总额5 000万美元或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进行项目审批,其余由地方发改委审批。鼓励许可类项目,投资总额1亿美元或以上的由商务部进项合同审批,其余由地方商务主管机关审批。限制类项目,投资总额5 000万美元或以上的由商务部进项合同审批,其余由地方商务主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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