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贪污贿赂罪

2013-09-18 12:28:30 字体放大:  

【摘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即将到来,你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是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的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贪污贿赂罪供考生参考,祝愿考生美梦成真。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区别的要点是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解释: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

(3)非国有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中从事公务的。

一般包括政府委派人员和国企委派人员两种,其他的人员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是董事、经理,如果是非国有公司自行聘用的,或者企业转制时,成为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的,一律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4)其它从事公务的。

如陪审员、政协委员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果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事务的,属于国家公务人员。所谓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事务,包括征兵、征税、计划生育、土地的管理及土地征用款的管理、救灾和救济款物的发放等,从事村务的除外。

提示:其中机关中从事劳务活动的人员,如勤杂人员监守自盗的,因其不具有公务性,所以定职务侵占。

2、挪用公款罪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2)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按贪污罪定罪处罚。

(4) 挪用公款是个人犯罪,主体不包含单位。如果是单位行为的,不能认为是挪用公款,如果构成其它罪,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5) 立法解释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解释:

①挪用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个人使用的;

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挪归单位使用的;

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归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6)数罪并罚。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挪用公款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7)共犯。主要指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携助或帮助挪用公款的,使用人与挪用人构成挪用公款的共犯。

3、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提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索贿的从重处罚。

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5、行贿罪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2)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一般10万元以上),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7、私分国有资产罪

(1)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是集体私分,主体是国有单位。

提示:注意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的区别:可以认为私分国有资产是集体私分、单位贪污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个人贪污。

(2)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特征:领导决定;单位的名义;有分配方案;分配的多少是和工作的职务、业绩挂钩;单位内部“瞒上不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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