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犯罪

2013-09-18 12:11:42 字体放大:  

【摘要】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即将到来,你们准备好了吗?下面是精品学习网为考生整理的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综合法律知识:犯罪供考生参考,祝愿考生美梦成真。

犯罪

一、犯罪

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犯罪概念具有三个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本质特征。(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的构成

提示: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犯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

1、犯罪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方面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因果、行为对象、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07

提示: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属于必不可少的,犯罪对象、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等属于选择要件,不是每个犯罪都需要。

例题:属于任何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要件的是( )。

A、犯罪目的

B、犯罪对象

C、危害行为

D、犯罪时间

答案:C

解析:(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又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对象、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中,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属于必不可少的,犯罪对象、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等属于选择要件,不是每个犯罪都需要;(2)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是必备要件,犯罪目的则属于选择要件,只有部分犯罪要求有犯罪目的。因此,本题四个选项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必备要件,属于任何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要件。

3、犯罪主体要件包括自然人和单位。05 06 0910

(1)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例题: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009年)

A、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B、盗窃

C、贩卖毒品

D、强奸

答案:CD

解析: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八种罪名,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参照上述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不同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也没有盗窃罪。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的刑事责责任。

4、犯罪主观要件07

犯罪主观要件包括犯罪的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

提示:在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是必备要件,犯罪目的则属于选择要件,只有部分犯罪要求有犯罪目的。

例题:警察甲与警察乙开玩笑,随手拿起执勤枪向乙瞄准、开枪,同时戏称“我一枪打死你”,不料枪中有子弹,乙被当场打死。甲的行为属于( )。

A、意外事件

B、故意犯罪

C、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D、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答案:D

解析:(1)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2)一般认为,区别故意与过失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有认识,并且意志上是一种希望或者放任心态的,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有认识,但意志上过于自信地认为危害结果不会发生而构成犯罪的,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主观上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会发生以致危害结果发生而构成犯罪的,是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本题中,警察甲主观上不希望打死警察乙,从意志因素上看,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是不希望的,只是由于甲的疏忽大意,没有检查执勤枪中是否有子弹,结果导致了乙的死亡。甲对乙的死亡结果有认识能力而因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其主观上是一种疏忽大意的心态,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三、正当行为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五条件:1、具有防卫意图;2、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含精神病人和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的侵害);3、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4、不法侵害正在进行;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提示:(1)不认为正当防卫的情况:假想防卫、事后防卫、防卫挑拨、互相斗殴。

(2)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例题:甲持刀抢劫乙的财物,乙夺下甲的刀,并将甲推倒在水泥地上。甲头部着地,当即昏迷,乙随后用刀将甲杀死。乙杀死甲的行为属于( )。(2010年)

A、故意犯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紧急避险

答案:A

(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紧急避险: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协调问题:例:甲遭乙追杀,丙拦截 ,甲将丙致伤。如果丙属于不法侵害人,防卫框架中解决;如果丙为见义勇为群众,甲不知,假想防卫;甲知道,但无奈,避险框架中解决。

例题1: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C

解析:本案陈某是财产性犯罪。在这种犯罪中,虽然抢劫罪已经既遂,但行为人尚未完全离开现场,被害人完全来得及挽回损失,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所以甲在陈某逃走时驾车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例题2: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答案:B

解析:丙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均属合法利益,所以属于紧急避险。所以,B正确。

四、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特殊停止形态

1、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03 07

例题:赵某持刀闯入女友王某的家中,声称要剁掉王某一只手,以教训她的不忠行为,面对王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王某的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 )。

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

答案:D

五、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条件

共同犯罪是指2人(包括单位犯罪主体)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07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犯罪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或单位);

2、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3、具有共同故意。

解释: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1)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和一个未达到刑事年龄的人,或者一个精神健全有行事责任能力的人和一个由于精神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2)共同过失犯罪;(3)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4)同时犯,即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5)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6)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7)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例题: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0年)

A、16周岁的甲唆使14周岁的乙抢劫成立共同犯罪

B、16周岁的甲与14周岁的乙共同盗窃巨额财物成立共同犯罪

C、16周岁的甲提供毒药帮助14周岁的乙将丙杀死成立共同犯罪

D、16周岁的甲指使14周岁的乙贩毒成立共同犯罪

答案:A C D

解析: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作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各自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人。

(二)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上述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罪数形态

1、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指虽只有一个行为,但这一行为具有特殊性,容易被误以为是数罪,但从犯罪构成来看,应当定一罪的犯罪。主要包括三种情形: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提示: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表明对连续犯应以一罪论处。

2、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为数罪,刑法明文规定为一罪的犯罪。主要包括两种情

形:结合犯、集合犯。集合犯包括两类:(1)常业犯;(2)营业犯。(新增)

提示:集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都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3、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是指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本应当定为数罪,但在科刑上作为一罪处理。主要包括三种情形: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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