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保证合同

2012-08-31 16:25:47 字体放大:  

2012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将于10月23日开考,为了便于考生复习,精品学习网企业法律顾问考试频道,为考生准备了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复习重点,便于考生复习使用。下面请看正文:

保证合同

(1)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无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享有主债权,其订立的保证合同也是有效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不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几种情况:①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保证合同的性质。①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②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③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④保证合同是从属合同。

(3)保证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