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辅导:代理的概述

2012-08-31 16:17:17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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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概述

代理在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代理的产生,有的是受他人委托,有的是由法律规定,有的是由有关部门指定。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纳税。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①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凡依法律规定,或依法律行为的性质、或当事人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记、设立遗嘱、具有人身性质的债务的履行,等等。

分类 依产生的根据不同,分为:

①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权进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或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利害冲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

由于有关机关也是根据法律规定而指定代理,所以它实际上属于法定代理的范畴。依代理人的人数,可分为一人代理或数人共同代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被代理人另有意思表示外,数人共同代理时应当共同负责。依授权人的不同,又可分为代理及复代理。复代理指代理人在必要时将他代理事项的一部或全部转托他人代理 ,又称再代理。复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其所为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代理人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复代理时,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如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不能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时,事后应及时通知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代理人应对复代理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代理权和代理证书 代理人进行代理必须有代理权。代理证书是证明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文件。在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是代理证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的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和委托日期,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法律规定授权委托书需要公证或认证的,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证明。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就是代理证书。在指定代理中,有关机关的指定书(如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的裁定书)也就是代理证书。

无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称为无权代理。产生无权代理的原因很多,如未经授权,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的范围中超越部分的代理、原代理权已消灭等。无权代理如经被代理人追认时有追溯力,代理即自始有效,无权代理即成为有效代理;如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则无权代理人应自己承担法律后果。未经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权的滥用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

①利用被代理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为法律行为,称自己代理。

②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法律行为,称双方代理。

③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为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或者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代理关系的消灭原因是:

①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③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者监护关系因解除收养或离婚等而不存在);

④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机关撤销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等。

不能代理的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2)履行具有人身性质的义务不能代理。

(3)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其它法律行为,也不能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