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2012-07-30 15:36:42 字体放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对期货市场进行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参与期货交易的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日常检查、调查、认定和处理违规违约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对期货市场的违规违约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交易所调查、认定和处理违规违约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第二章 日常检查与立案调查

第五条 日常检查是指交易所根据其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六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查询会员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五)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及财务等技术系统;

(六)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违约行为;

(七)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接受交易所的监督检查,配合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如实提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交易所受理书面或者口头投诉、举报。受理口头投诉、举报应当制作笔录或者录音。

第九条 投诉人、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交易所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十条 交易所对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认为涉嫌违规的,应当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交易所指定专人负责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合法证件或者交易所的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情形的,应当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情形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交易所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决定其回避。

第十四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记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能够证明案件真相的一切材料。

证据应当经过调查核实方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五条 询问被调查人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签名。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的,调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拒绝或者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

视听资料、电子记录的收集应当注明收集或者制作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调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调查取证时需要复制原件的,应当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由其盖章或者签名。

鉴定结论应当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可的鉴定单位做出,并由鉴定单位和鉴定人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会员、客户、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和信息服务机构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涉嫌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后果进一步扩大,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交易所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

(二)限制入金;

(三)限制出金;

(四)限制开仓;

(五)降低持仓限额;

(六)提高保证金标准;

(七)限期平仓;

(八)强行平仓。

采取前款第(一)至(五)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十七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和立案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

违反前款规定的,交易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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