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09-09 15:17:14 字体放大: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九条 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

(一)持证人员采取网上继续教育学习为主;

(二)确需面授培训的,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三)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学分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计量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二十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财政部门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所属财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所属财政部门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一)省内调转

持证人员在本省内跨区域调转,应当在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填写调转申请,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二)跨省调转

持证人员跨省调转,应当在河南省会计管理系统申报调转,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登记的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的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财政部门可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做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18号)。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财政厅2010年12月30日制定印发的《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豫财会〔2010〕66号)同时废止。

<--会计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