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算师考试非寿险精算实务知识点五

2014-09-15 18:07:06 字体放大:  

1.3.6 分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二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将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其保险金额的综合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条件:①有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单②承保的是同一被保险人(或同一家庭成员)③同一危险造成的损失④承保的是同一标的⑤买张保单都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分摊方式:在我国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重复保险依法采用比例责任方式赔偿。

1.4 非寿险合同

1.4.1 非寿险合同及其特征

非寿险合同:我国保险法规定,非寿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非寿险合同的特征:①最大诚信性②双务性③射幸性④补偿性⑤附和性⑥条件性。

1.4.2 非寿险合同的分类

1.         按照保障责任分类: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除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所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合同。)

2.         按照保障标的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

3.         按照标的是否事先约定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

1.4.3 非寿险合同的要素

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

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可保利益、缴费能力)

关系人:被保险人

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非寿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合同的内容:非寿险合同条款是规定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文。主要包括如下主要条款类型:基本条款、扩展责任条款、限制责任条款、保证条款、特别说明条款。

基本条款的内容: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明处、保险期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条件。

1.4.4 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预约保险合同

1.4.5 非寿险合同的订立

订立非寿险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协商一致原则、自愿订立原则。

订立非寿险保险合同的程序:要约、承诺。

1.4.6 非寿险合同的成立于生效

1.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定义:指合同因符合一定的要件而客观存在,其具体表现就是将要约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转化为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

非寿险合同成立的要件: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实际上,保险合同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

2.         合同的生效

生效的概念: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遵守合同。

非寿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3.         合同的无效

非寿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因法定原因或者约定原因,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部产生法律约束力。

①因具备保险法上的无效原因而无效(超额保险、无保险利益)

②因其他的法定无效原因而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③因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因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