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精算师考试非寿险精算实务知识点四

2014-09-15 18:06:05 字体放大:  

1.3.3 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货其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1.3.4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定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足以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损失补偿原则的现值条件:①以实际损失为限②以保险金额为限③以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④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补偿而额外获利(向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追偿、对重复保险进行分摊、赔款扣除残值)

1.         比例赔款方式,指按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

不定值保险条件下:赔款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出险时保险价值)*100%。

定值保险条件下: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若发生全损,赔款金额=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若发生部分损失,赔款金额=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1-损余价值/出险时完好价值)

2.         第一责任赔款方式,又称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或第一损失赔款方式。其特点是赔款金额一般等于损失金额,但是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即损失金额低于或相当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赔偿全部损失;损失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这种赔偿方式一般是对信誉较好的保护采用。我国家财险一般采用这种方式。

3.         限额责任赔偿方式

固定责任赔偿方式: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规定保险保障的标准限额,保险人只对实际价值低于标准保障限额的差额部分给予赔偿。主要用于农业保险。

赔偿金额=保险限额责任 - 实际收获量

免赔限额赔款方式:相对免赔(若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程度超过规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不做任何扣除,按全部损失给予赔款)和绝对免赔(当保险标的的损失超过免赔限额时,保险人只赔偿超过免赔限度的那部分损失)。

1.3.5 代位原则----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之一

1.         代位求偿原则

代位求偿:保险人在按照报信合同的额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赔偿被保险人后,要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及转让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适的范围:①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人身保险合同。②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

履行代位求偿权的条件: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②必须由第三方造成③被保险人要求赔偿④保险人一般应在支付赔款之后才获得代位求偿权⑤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的被保险人的权益,但不能超过赔付金额⑥被保险人已经第三方取得损失赔偿金的,保险人在赔偿时,应从赔款中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取得赔偿金额。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方式: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法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无需经任何人的确认;二是约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的取得采用法定方式。

2.         委付

委付的含义:指保险标的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全部权益转交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委付必须具备的条件:①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②委付必须就保险标的的全部提出要求③委付是否成立必须经保险人的承诺④被保险人提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

3.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异同

相同点:都是保险人赔偿后取得被保险人所转让权益的行为。

不同点:在委付过程中,保险人可以获得大于赔偿金额的利益,但必须承担所有权转移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在代位求偿中,保险人只能取得相当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并且不承担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