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重庆经济师考试《中级人力》讲义:劳务派遣

2012-08-22 10:27:03 字体放大:  

2012年重庆经济师考试将于11月3日举行,考生也进入了紧张的复习中,为了让考生更有效率的复习,精品学习网特备搜素整理了2012年重庆经济师考试重点内容,希望对考生朋友们有所帮助!

劳务派遣

1. 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1) 依法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 《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设立劳动派遣单位的范围:

ü 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ü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例题:出现下列( )的情形,不得设立劳动派遣单位。

A. 注册资本大于50万元

B. 注册资本30万元

C. 用人单位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D.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

E.违反《劳动合同法》第5章第2节专门规范

【答案解析】BDCE A劳动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所以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设立

2. 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

3. 劳务派遣协议

4.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

5.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6. 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

7.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1) 被派遣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第1、2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ü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

ü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

?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ü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1)

ü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

2)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执行。

3)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8. 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9. 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法律责任

1)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

ü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ü 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ü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法律法规规定的

ü 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ü 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ü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例题:关于劳动派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规定,正确的是( )。

A.情节严重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B.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用工单位不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情节严重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的标准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答案解析】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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