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南京全市高会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2-08-08 18:39:18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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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社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我市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会议拟于10月份召开。为顺利完成今年的评审工作任务,经市职称办同意,现将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条件且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

二、申报和评审条件

2012年度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按照《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苏职称[2003]2号,以下简称《资格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一)具有会计中级资格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者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4年以上,且在大、中型企业连续担任财务负责人2年以上。

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会计中级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审计师(统计师、财政税务专业经济师)等会计相关资格转升或转评高级会计师应具备的条件:

1.目前在会计岗位上,并取得审计师、统计师、财政税务专业经济师等资格5年(含5年)以上的申报人员,其从事审计、统计等会计相关工作的年限可以连续作为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正常申报高级会计师。

2.取得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高级资格3年(含3年)以上,目前在会计或会计管理岗位上,有会计工作业绩和成果,可以按照条件申请转评高级会计师。

(三)外语不作要求。

三、申报程序

我市各系列各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均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1、本人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后准备申报材料。

2、单位对照《资格条件》,审核并公示后,确定推荐人选,将申报材料盖章后报送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区县所属单位还须经区县人事职称部门审核盖章)。

4、在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主管部门(区县人事职称部门或申报人员)上“南京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网”(www.njzz.gov.cn)查询网上申报程序及要求,并及时进行网上申报,避免因延误而影响评审。

5、市职称办在网上进行审核,并将结果从网上进行反馈。

6、单位将审核通过人员的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市职称办(地址:北京东路43-2号台城大厦824室,电话:83603351)进行确认盖章。

7、单位将通过确认盖章的申报材料报送市会计专业高级评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人教处,地址:长江路66号长盛大厦1313室,电话:51808636)。

在我市但无行政隶属关系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社会化渠道进行申报,由本人直接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申报不受户籍、档案、身份和单位性质、单位岗位职数限制。

四、申报材料要求

(一)不需要装订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三份(用A4纸双面打印)。

2、《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情况简介表》一份(用A3纸)。

3、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免冠大一寸彩色证件照1张(背面写上单位、姓名)。

(二)需要装订的材料

要求沿左侧装订成“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材料”,所列复印件均应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签上“与原件无异”,并加盖公章。原件送市人社局职称办审核。材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材料目录

2、学历、资历等证书

(1)《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一份。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3)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

(4)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含初学历、后学历)。

(5)《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或免试证明材料。

(6)近三年的年度工作考核材料(机关人员附近三年年度考核表)复印件。

(7)《继续教育证书》(机关人员附《公务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一份。

2、工作能力、业绩成果证明材料

(1)各种奖励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应提交的本专业方面技术报告、工作总结、业绩等材料。

3、论文、著作、译著(附原件,书刊不要装订)

(三)报送时间

2012年8月20日—9月20日,逾期不收。

五、评审程序

评审工作按省、市职称工作领导小组的评审要求和今年全市职称工作会议精神进行。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召开评审工作布置会议。

2、分组审阅材料。

3、分组答辩。答辩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4、召开评委会,在全面评价、综合平衡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评审结果以超过本次会议执行委员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5、将评审结果公示,并报送市职称办、省职称办审批后,确认相应资格,颁发资格证书。

六、收费标准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02]180号、宁财综[2002]450号)的有关规定,评审费300元/人、面试答辩及论文鉴定费100元/人,共计400元/人。

《资格条件》及相关文件、评审表格可在南京市财政局网站(www.njcz.gov.cn)下载中心下载。

南京市会计系列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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