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法预习: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等

2013-03-19 09:56:25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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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开始履行但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是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随时通知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制定的规章损害劳动者权益、或者因其过错而导致合同无效等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

(3)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2.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提前通知解除的情形,即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的情形。

主要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主要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主要包括: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后,双方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六、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