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财产租赁所得

2013-09-09 11:43:02 字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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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分析】

考频:★

2011年不定项选择

财产租赁所得

1.范围界定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计征方法

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次征收。

3.税率:基本税率为20%

【解释】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20%(或10%)

(2)每次(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或10%)

【解释1】准予扣除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等相关税费。

【解释2】当月的修缮费用超过800元的,当月最多扣除修缮费用800元,其余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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