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银行专业资格考试《公司信贷》第八章考点三

2014-10-10 17:28:08 字体放大:  

第三节 贷款抵押

贷款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提供抵押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财产称为抵押物;债权人则为抵押权人。抵押设定之后,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抵押物的变卖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一、贷款抵押设定条件(★★★)

(一)贷款抵押的范围

债务人在向商业银行提出信贷申请时,信贷人员应要求其提供担保方式意向。如采用抵押担保,信贷人员应依据银行制度规定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债务人提出的抵押人和抵押物进行初步判断。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④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特别规定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贷款抵押额度的确定

1.抵押物的认定

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物,必须是归抵押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是抵押人有权支配的财产。因此,银行对选定的抵押物要逐项验证产权。实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要有产权单位同意的证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用其财产作抵押时,除应该核对抵押物所有权外,还应验证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证明;用共有财产作抵押时,应取得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

2.抵押物的估价

银行在进行抵押贷款中,必须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抵押物的估价是评估抵押物的现值。抵押物估价涉及两个主要环节:一是要确定估价方法,二是要确定合理的抵押率。

(1)估价方法

在我国有关法律中,并未就抵押物估价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既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给予评估,也可以由银行自行评估,这将取决于抵押物价值的高低和借贷双方约定的抵押率的高低。

①对于房屋建筑的估价,主要考虑房屋和建筑物的用途及经济效益、新旧程度和可能继续使用的年限、原来的造价和现在的造价等因素。

②对于机器设备的估价,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无形损耗和折旧,估价时应当扣除折旧。

③对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估价,取决于该土地的用途、土地的供求关系。

此外,估价的时间性和地区性,也都会对评估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2)抵押率的确定

确定抵押率的依据主要有以下两点内容。

一是抵押物的适用性、变现能力。选择的抵押物适用性要强,由适用性判断其变现能力。对变现能力较差的,抵押率应适当降低。

二是抵押物价值的变动趋势。一般可从下列方面进行分析:实体性贬值,即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即由于技术相对落后造成的贬值;经济性贬值,即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贬值或增值。抵押率包括实际抵押率和拟定抵押率两类。

实际抵押率=担保债权本息总额/抵押物评估价值额×l00%

拟定抵押率指银行在进行贷款抵押之前初步确定的抵押率,它是影响抵押物估价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抵押物价值和抵押率高低直接决定了贷款抵押额度的多少。

3.抵押贷款额度的确认

抵押贷款额度是指银行根据抵押物价值和抵押率高低确定出来的可以贷款的金额。

抵押贷款=抵押物评估值×抵押贷款率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4.抵押合同的签订

贷款发放前,抵押人与银行要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盼期限;③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④抵押担保的范围;⑤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办理财产抵押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方可取得贷款。   (三)贷款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果抵押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2.抵押物的转让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银行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若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银行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银行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同时,抵押权不得与其担保的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3.抵押物的保值

在抵押期间,银行若发现抵押人对抵押物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若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银行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其抵押物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4.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担保虽然具有现实性和凭物性,但抵押权是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的。抵押贷款到期,若借款人能足额按时归还本息,则抵押自动消失。若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或银行同意展期后仍不能履行,抵押权才真正得以实现。总之,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失的,押权也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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