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辅导二

2014-11-19 15:51:33 字体放大:  

2015年银行专业资格考试《法律法规》考点辅导二

银行管理

一、公司治理

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银行的投资者为了实现对银行的控制并获得良好回报,针对银行运作所设计的各种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制度安排的总和。

(一)公司治理的主体

银行公司治理的主体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1.股东和股东大会

商业银行的股东需要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人股的条件。同时,商业银行要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尤其是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股东大会是由股东参与银行重大决策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履行自己的责任、行使自己权利的机构与场所。

2.董事和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银行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承担商业银行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为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董事会中应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

3.高级管理层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具体执行董事会的决策。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4.监事和监事会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银行业务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两名。

(二)利益相关者

除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监事以外,商业银行的利益相关者还包括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职工、客户、供应商、社区等。

(三)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持续有效的重要保证和促进因素。商业银行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1)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的情况;(2)董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3)监事会的构成及其工作情况;(4)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基本情况;(5)银行部门与分支机构设置情况;(6)

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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