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考研 > 专业硕士 > 法学硕士

法硕民法辅导讲义:合同的订立之承诺

编辑:

2012-12-06

(2)强制缔约义务

根据私人自治原则,受要约人是否承诺,是可以自由决定的。但是,在例外情形下,受要约人负有承诺的义务:(1)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也就是当事人订立了预约合同。实际上,通常预约合同没有什么意义;(2)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例如《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电力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这类规定主要都是公共事业部门的强制缔约义务。(3)其他情形下的强制缔约义务,也就是当拒绝承诺违反善良风俗的时候,要约人有请求受要约人承诺的权利,在德国,请求权基础是《德国民法典》第826条的侵权行为,在我国同样是《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3)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1941年,德国莱比锡大学教授豪普特(Haupt),发表“论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一演说,提出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理论。他认为,在很多情形下,无须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合同关系,并分为三种类型:基于社会接触;基于团体关系,即事实上的合伙关系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公共事业相关的合同关系。这与德国民族社会主义统治下摒弃罗马法的个人主义而改采日尔曼法的团体主义的思潮有关。1956年,联邦最高法院曾在“停车场案”中采纳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理论,也就是,一个明确表示拒绝缔约而使用停车场的人,与停车场管理人成立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但备受批评。1965年以后,德国就再也没有这样的判例了。

目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已经基本被抛弃,因为它不但与民法体系格格不入,而且本身缺乏统一的理论。现在一般认为,基于社会接触产生的是先合同义务,基于团体关系则采用“继续性合同的无效不具有溯及力”原则,与公共事业有关的合同关系则属于强制缔约的问题。

(4)合同订立的其他问题

确认书(Bestätigungsschreiben),在德国法上主要适用于商人之间,它通常只是合同成立及其内容的证据,即“宣誓性确认书(deklaratorisches Bestätigungsschreiben)”,但也有一类确认书对已经成立的合同进行了一定的变更,被称为“设权性确认书(konstitutives Bestätigungsschreiben)”。对确认书的沉默视为对确认书内容的认可。这一法律效果产生于商人习惯法,它需要以下要件:(1)确认书的受领人是商人,或者至少是广泛参与交易的人;(2)制作确认书之前已经进行了合同磋商;(3)确认书在合同磋商后直接寄出;(4)确认书的内容是对先前订立的合同内容的重述;(5)确认书发出人必须确信确认书与约定的内容相同或者只作了对受领人公平的变通,恶意的发出人不受保护;(6)受领人没有不迟延的表示反对。在我国,《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我国,对确认书的意义,存在争论,有人认为确认书是特别成立条件,有人认为确认书是承诺的组成部分。应该说,前一种观点是合理的,因为确认书需要双方签字,而不是仅承诺人签字即可。在合同协商中,要约人和承诺人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此时,只有确认书中的签字才是要约和承诺。

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时候,一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订立合同,这被称为选择合同(Optionsvertrag)。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认为当事人先前的约定属于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另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是,交叉要约是否可以成立合同。所谓交叉要约,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发出内容相同的要约,而且每一方的要约均在对方的要约到达前发出。对此,德国通说才否定说,中华民国通说则采肯定说。实务中二者差别不大,因为即使认为交叉要约不成立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履行或者请求对方履行的行为均可视为承诺的意思表示。我认为,交叉要约中的每个要约,都不是基于对方的要约而作出的,因此不能视为合同成立。在我国,由于要约可以撤销,因此肯定说就存在更大的障碍,很难采纳。

相关推荐:

 

精品学习网     精品学习网考研

标签:法学硕士

免责声明

精品学习网(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