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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相关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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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4

(一)拟设交叉学科应是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交叉学科,其基础理论、研究方法已经超出一级学科的范围,并且由于研究对象的不同,将促进新的理论形成和发展或产生新的研究方法。

(二)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学位授权;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交叉学科,所涉及到的一级学科本单位均须已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授权。

(三)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交叉学科须按照学位授予单位增设或更名目录外二级学科的程序进行论证。

(四)交叉学科按照目录外二级学科管理,挂靠在学生所授学位的一级学科下进行教育统计。

(五)学位授予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和创新人才培养的变化,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通过后,及时撤销不符合条件的交叉学科。

(六)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四位,前三位为“99J”,第四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八、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交叉学科,都应纳入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其设置清单由教育部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学位授予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增设或撤销的目录内二级学科名单;拟增设、更名或撤销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论证方案、专家评议意见表、公示结果和数据库文件;以及本单位各二级学科(含目录内二级学科、目录外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招生人数、在学人数、授予学位人数和学生就业情况等数据,报教育部备案。

十、教育部将视各二级学科的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学科发展情况,不定期地向有关单位提出调整(包括增设、更名和撤销)二级学科的建议。

十一、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的规定及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措施。

十二、本细则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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