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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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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14

4、较好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外文专业资料,使用外语开展保险相关工作。

二、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人员。

三、学习方式与年限

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非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其中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

四、培养方式

(一)采取校内课程学习和校外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培养方式。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进行多学科、宽口径培养。招生院校应建立适合不同培养方向的校外实践基地,鼓励采用顶岗实习形式开展实践教学。

(二)成立由校内导师和校外专家共同组成的导师组,或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发挥集体培养作用,吸收企业与行业组织或监管部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参加论文指导工作。

(三)鼓励案例教学并逐步增加在教学中使用案例的比例,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调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业务专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开设讲座或承担部分课程。

(四)综合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包括考试、作业、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撰写专题报告等。

(五)加强实践环节。

五、课程设置

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 33 学分。

(一)必修课程(15学分,含学位公共课)

1、政治理论类课程(2学分)

2、外语(3学分)

3、保险学研究(2学分)

4、保险法律制度与监管政策(2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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