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清华大学硕士生招生复试和录取工作的有关规定

编辑:

2013-11-18

五 、录取

1 .所有拟录取考生都必须经过复试。各院系自行决定考生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计算办法,严格按考生总成绩排名择优录取。在学术型硕士生和新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统一复试的院系,确定录取名单时,可根据考生的总评成绩顺序,尊重考生的志愿择优录取。

2 .对有特殊才能和突出贡献的考生,如在各项国际或国家级大赛中获奖,或在相关领域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论文,录取时予以优先考虑。

3 .复试中,面试成绩小于 60 分者;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课程成绩不合格者,视为复试不合格,均不予录取。

4 .单考生总成绩原则上也按照上述办法进行排序,择优选拔。单考生不得调剂录取。

5 .校内调剂录取的考生,必须由录取院系进行复试。考生必须达到原报考专业的清华大学学科门类复试基本要求,方可在相同或相近专业之间进行校内调剂。相互调剂的专业统考科目必须一致,且业务课考试科目须相同或相近。

6 .参加 MBA 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不得转至其它学科专业录取,其它学科专业的考生也不能转至这两个专业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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