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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13年考研复试和录取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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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01

考生的最后成绩采用综合计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初试总成绩(按100分计)占60%(复试中有实践考核的专业占50%);复试总成绩(按100分计)占40%(复试中有实践考核的专业占50%),其中复试专业课笔试成绩(按100分计)占20%,实践考核成绩占15%(无实践考核的专业无此项),专业面试成绩(按100分计)占15%(复试中有实践考核的专业占10%),外语听力、口语成绩(按100分计)占5%。具体计算方法为:

1.复试中无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的学科(专业)

综合成绩=初试总成绩×(100/初试满分)×60%+复试专业课笔试成绩(满分150分)/1.5×20%+专业面试成绩(总分100分)×15%+外语听力、口语成绩(满分100分)×5%

2.复试中有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的学科(专业)

综合成绩=初试总成绩×(100/初试满分)×50%+复试专业课笔试成绩(满分150分)/1.5×20%+实践考核成绩(总分100分)×15%+专业面试成绩(总分100分)×10%+外语听力、口语成绩(满分100分)×5%

七、录取工作

各学院根据考生的综合成绩提出各专业拟录取名单,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校研究生网上公示。

1.拟录取基本要求

(1)复试专业课笔试成绩须不低于70分。

(2)复试专业面试成绩不低于60分。

(3)有实践(实验)能力考核的学科(专业),其实践考核成绩不低于60分。

(4)复试外语听力、口语成绩不低于50分。

(5)没有接到考生考试档案和未确认待录取的调剂考生,我校将不予录取。

(6)推免生(包括学术型和全日制专业学位)、农村教育硕士一律按计划内录取。

(7)统考生录取性质严格按综合成绩的高低确定。调剂到我校的拟录取考生原则上作为计划外录取;破格拟录取考生一律作为计划外录取;单独考试拟录取考生一律作为计划外委托培养;除推免生外全日制专业学位拟录取考生作为计划外录取。

(8)对拟录取为自费而本人又不愿意的考生不予录取。

2.调档政审与签定协议

对拟录取考生,所在单位要提供政审意见,拟录类别为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的非应届本科毕业生,还须所在单位提供人事档案(预计5月中旬)。政审内容主要包括拟录取考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参加“法轮功”活动者,取消录取资格。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研究生院要与自筹生、委培生、定向生签定协议书,完善录取手续。如有部分考生通讯地址变更,考生应在复试期间到我校研究生招生系统内申请更改(用于考生接收委托培养、定向培养、自筹经费协议书、调档函、录取通知书等)。

3.录取通知书发放

拟录取名单必须经教育部审批(预计6月份)。经教育部同意,并完备所需各项手续者,将在6月中旬接到录取通知书。手续不完备者一律不发录取通知书。

标签:考研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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