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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法经典简化冲刺笔记(四)

来源:互联网 编辑:bj_hegw

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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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财产保全权:前提-----抵押人的行为导致了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

权利内容:请求停止侵害

恢复财产价值或提供相应担保

抵押人拒绝上述请求的,可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

-------孳息收取权,自扣押时开始(197)

------处分权

------- 优先受偿权

2)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财产处分权

-----再抵押权

----设立用益物权的权利

------追偿权

6、抵押权的实现 ------折价、变卖、拍卖

债务人提供抵押物时,先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176)

以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抵押权时扣除土地出让金(担保法56)

土地抵押后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权支配范围(200)

但必须一并处分

抵押权与承租权的冲突(190)

----承租权先于登记抵押权的:买买不破租赁

----登记抵押权先于承租权的:买卖破租赁。

抵押权之间的冲突(199)

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先登记的抵押权﹥后登记的抵押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按同一顺序、债权比例受偿

债权人的撤销权:

折价过低时,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在一年内有撤销权(195)

债务人恶意设定抵押权时的债权人的撤销权(司法解释69条、破产法31)

抵押权实现期间限定在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之内(202)

抵押权实现按非诉程序处理(物权法195)

(三)特殊抵押权

1、最高限额抵押:

-----------对未来债权的担保、存在债权确定问题

债权的确定的几种情形(物权法206)

约定期间届满

约定期间不明或没有约定,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可2年后请求确定

新的债权不可发生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抵押合同设立前的债权也可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203)

------在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被转让脱离最高额抵押,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4)

2、浮动担保(189)

理解点:

(1)设立方式:登记对抗主义

书面合同成立即产生抵押权,登记产生对抗效力

抵押物:多个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抵押人: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制度目的:效率原则。

(2)、抵押权支配的抵押物范围是浮动的:

浮动期间: 抵押合同成立之日——债务到期之日

抵押人以合理价格转让抵押物的,被转让物脱离抵押权支配范围

抵押人的财产增加的,进入抵押权支配范围。

浮动抵押与财团抵押区别

三、质权

(一)、动产质权

1、动产质权的设定:质押合同+交付

交付:交付决定质权的有无(交付不包括占有改定)

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的,不得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87):

A、出质人将质物再出质给善意第三人的

B、出质人将质物转让给善意第三人

C、出质人将质物设立抵押登记给善意第三人

交付与质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为准(担保法解释89)

从物是否属于质权支配范围,视交付而定。(担保法解释91)

质押合同:书面,

未采书面形式、也没交付质物的----合同无效

未采书面形式、交付质物的,合同有效,质权产生。

书面质押合同,拒绝交付的,-----违约责任

流质契约:部分无效。(物权法211条

2、 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担保法解释第84条)

出质人无处分权

被担保债权存在

质押合同

交付

第三人(债权人)善意

3、 转质-----质权人将质物再出质

理解:明示出质物属于他人,转质处分的实际是自己优先受偿的份额

承诺转质: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将质物再出质

转质权优于原质权,(担保法司法解释94条)

转质权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时不得超过原质权担保的债权

因不可抗力导致质物灭失的,质权人不承担责任。

责任转质:质权人未得出质人同意将质物再出质。

转质权优于质权,

转质权担保的债权额优先受偿的部分不超过原质权担保的债权额,超过的不得优先受偿

质物因不可抗力发生灭失的,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质权人的权利

1)出质人保全质物的权利(物权法215) 前提:质权人不当保管、质押财产可能毁损灭失的,

权利:提前清偿取回质押财产

或请求提存

请求赔偿权利 质权人保管不当致使质押财产实际毁损、灭失

出质人请求即时行权,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

2)质权人保全质物的权利(物权法216)

要件:质物毁损或价值减损、

不可归责于质权人、

危害质权人利益的

权利:请求提供相应得担保

出质人拒绝的,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协议提前清偿或提存。

质权人有收取权,所有权仍归出质人,收取的孳息的费用从中优先受偿(物权法213)

(二)、权利质权

1、 可设质的权利

物权性权利-----仓单、提单

债权性权利-----汇票、本票、支票、存单、债券、应收帐款

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股权----------有限公司的出资额、股份公司的股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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