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物管师《管理实务》第三章:物业承接查验遗留问题的解决与物业保修责任

2014-05-19 11:16:40 字体放大:  

(一)物业承接查验存在的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解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交接后,建设单位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物业交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履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否则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自物业完成交接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承担因管理服务不当致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毁坏或灭失的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

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物业的保修责任,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修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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