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 (二)

2014-09-29 17:55:18 字体放大:  

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标准 (二)

——公共营养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6)具有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公共营养师一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医学或食品及相关专业本科生毕业13年以上,硕士毕业8年、博士研究生毕业5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专业能力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考试。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能力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公共营养师二级、公共营养师一级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20,每个标准教室不少于2名考评人员;专业能力考核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为1:5,且不少于3名考评员。综合评审委员不少于5人。

1.8.5鉴定时间

各等级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120min;专业能力考核时间不少于9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min。

1.8.6鉴定场所设备

标准教室。综合评审在条件较好的小型会议室进行,室内需配备必要的体检设备、计算机设备、照明设备、投影设备等,室内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2.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团结协作。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钻研业务。

(3)服务人民,认真负责,平等待人。

(4)科学求实,精益求精,开拓创新。

2.2 基础知识

2.2.1医学基础知识

(1)人体解剖生理基础知识

(2)食物消化吸收基础知识

(3)不同人群生理特点基础知识